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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接收处理
01063
宗投诉
南京红双喜房产经纪-合同欺诈合同违约
南京家装投诉电话:025-52462726
投诉类型 虚假报价 投诉人 刘** 被投诉单位 南京红双喜经纪有限公司
投诉日期 2021-09-18 联系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康盛花园4**** 项目负责人 王**
投诉状态 调解失败 投诉人手机 1510515**** 被投诉人手机 1806606****

南京红双喜房产经纪 ,点击相关投诉信息

对 南京红双喜房产经纪 的投诉内容:

尊敬的消协领导,您好,

 

我是康盛4-101的业主刘阳/邓雪梅,于2021825日与南京红双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(法人-王忠秋)签订房屋装修合同,合同金额11.5万元整(合同详见附件1,合同约束施工项目及材料,未标识项目及材料价格,仅签全包总价),其中预付定金2万至法人王忠秋母亲李天兰建行账户中;

乙方南京红双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拆除完工,大门安装好后,于9.6日擅自停工,向我提出重新报价,将价格提升至14.557万元(见附件2),双方协商未果,乙方拒绝按支出后剩余金额退还定金,并且无视自身违约,霸王条款表示装修只能由乙方完成并接受他的报价,想要退定金一分没有;藐视法律,以嘲讽的语气告知我我可以走法院起诉,时间不长也就3个月时间‘’。

无奈之下,作为业主请求南京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取证,坚决取缔这种建立低价合同陷阱,无视契约精神的装修公司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

 

述求如下:

1.由于乙方严重违约,停工并重新提高报价,并且霸王式只能由他继续完成装修,定金一分不退,甚至提出将别家拆旧物料用于我家装修的建议,甲方不再信任乙方,要求解除合同;

2.核算乙方的正常支出,扣减后退还剩余定金:

n  核算方式:

乙方提高报价后的已完成项明细:拆除8000元,运输2400元,大门2600元;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其中甲方不认可拆除 运输共10400的报价(高于市场行情),当前获取到业内拆除 运输报价小于8500元;

甲方认可的支出项为:拆除 运输共计8500元,大门2600元,合计11100元;

3.依据乙方合同第四条,4.2条款,乙方提出增项加价,每提出一次,甲方可拒绝并扣除1000元,乙方在选材及协商过程中多次提到需要加价,甚至列出重新列出24项的报价(后期是否会加尚未可知),次数多到已不可计,甲方以见面5次计应扣乙方5000元;

4.乙方擅自停工,导致甲方只能另寻装修公司,造成事实上的误工,从96日起计算至918日,共12天,依据合同第七条7.2,计甲方应扣乙方1200元;

5.此番装修深受行业乱象之苦,身心俱疲,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;

6.乙方停工并重新报价行成事实上违约及解约,甲方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即40000元。

综上,甲方要求乙方退还定金36100 (计算:双倍定金40000 合同违约5000 误工1200 精神损失1000-乙方支出11100=36100)

 

敬请消费者协议介入调查,正义维护消费者权益,打击装修行业乱象;

感谢各位领导!

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对 南京红双喜房产经纪 的投诉依据:

对 南京红双喜房产经纪 的处理过程:

家装消费维权专委会消费者投诉站 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
消费者反馈:装修指的12.2万是不包含门、窗户、窗沙、窗帘的费用【实际这块费用也是需要另行支付的】,且擅自停工
2021-09-18
装修公司负责人回复:责任不怪装修公司,带消费者到装饰城选材料,都想改好的材料升级,材料更改太多,费用肯定得补差价,后来沟通12.2万也不同意,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。只要不亏钱,也想干下去,消费者已经把钥匙拿去了,解除合同。 装饰公司认为是消费者自己违约,装修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,协商不了,走司法途径处理。
2021-09-18

文明上网,理性评论 南京红双喜房产经纪

  • 刘先生2021-09-18 16:37

    沟通历史是甲方承诺升级的部分愿意承担,需要乙方算出增项内容及合理报价,乙方无法核算出合理增项价格,只给出14.5万的总价,并且停工,无奈之下甲方自费安装了窗户防盗窗(占原合同款15000元),协商过程中乙方要求新签的不含窗户及防盗窗的报价提升至12.5W,相对于原合同减少了1.5W材料的情况下还增加了2.5W的报价,相当于新合同为14W的报价,甲方不能接受; 并且在第三次协商过程中,甲方提出12.2W(不含窗户,相当于含窗户13.7W),乙方确认不做的情况下要求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,而后乙方又来回反复说可以将别家拆除的废旧物料用于我家装修,12.2W可以做,针对整个协商过程,对该公司已完全丧失信任,对后期施工亦抱有怀疑,请求司法介入,协助维护消费者权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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